房屋鉴定报告示范文本适用范围说明
(1)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示范文本)适用于以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砌体结构、木结构为承重结构的民用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的安全性鉴定。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安全性鉴定:建筑物大修前;建筑物改造或增容、改建或扩建前;建筑物改变用途或使用环境前;建筑物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时;遭受灾害或事故时;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出现较严重的腐蚀、损伤、变形时;国家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进行安全鉴定的。
(2)房屋抗震鉴定报告(示范文本)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的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不适用于新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和施工质量的评定。下列情况下,现有建筑应进行抗震鉴定:接近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建筑;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建筑;需要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的建筑;其他有必要进行抗震鉴定的建筑。
(3)房屋危险性鉴定报告(示范文本)适用于高度不高过100m的既有房屋或农村既有房屋的危险性鉴定。房屋危险性鉴定的目的在于判定被鉴定房屋的危险性程度,房屋危险性鉴定不得用于替代房屋建筑正常使用下的安全性鉴定及抗震鉴定。

成都市某幼儿园房屋安全性及抗震鉴定报告封面

成都市某幼儿园房屋安全性及抗震鉴定报告结论